为大力宣传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领域执成果,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9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国市美得丽睡眠体验中心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国市美得丽睡眠体验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收银工作台存放载有姓名、物业类型、楼幢房号、联系方式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纸质资料共计128张4017条。当事人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床垫,并对推销情况作了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本案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业务,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推销床垫,其行为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29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黄山市屯溪区兰馨养生馆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1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黄山市屯溪区兰馨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馆人员正在向现场20余人介绍竹叶黄酮压片糖果,宣传该糖果能够提高免疫力。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使用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到相关课件,课件中存在对普通商品宣传药用功效的内容。当事人承认使用这些课件在其经营场所内对顾客和下游经销商开展宣传工作。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对经营的保健食品功能宣传超出了批准或备案的保健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宣传;二是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化妆品具有保健功能和药用功能;三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医疗器械的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通过制作宣传海报、开展讲座等方式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迷信“神医”“神药”,发现问题立即拨打12315进行维权。
2023年6月1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焦之点美容美发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堂告示下方显著位置标注有“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字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会员卡为预付费会员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预付式消费的商家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申请,系恶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案
2024年2月5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泉区丁某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丁某某百货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清扬”洗发露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45箱“清扬”洗发露,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1.4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洗发露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使用较为频繁的日化用品,该类假冒伪劣产品一般采用劣质原料配制,不仅达不到好的清洁效果,使用后还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宝妈育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3年7月26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亳州宝妈育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数据进行刷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0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亳州宝妈育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某平台内店铺“雅因乐母婴旗舰店”虚构交易数据刷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故意通过虚构商品交易数量进行宣传,刷单产品共计10个品规,涉案金额16.57万元,实际获利4.73万元。当事人在某平台内店铺销售商品虚构商品交易数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网络交易虚构商品交易数量进行“刷单”多宝体育官方网站,容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华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9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怀宁县华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20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松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糕点生产作业,并在现场发现有标识为“怀宁贡糕”的糕点245箱,大包装箱740个,中型包装盒2.38万个,小型包装盒33.6万个,包装标签均标有“制造商:怀宁县华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747、产地:安徽省怀宁县”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未向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而擅自委托生产含有“怀宁贡糕”标识的糕点,累计涉案金额4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怀宁贡糕”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产品的产地标志,对其具体使用的地理空间范围有明确的限定,其特有品质和声誉被要求是原产地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厚重的人文积淀共同造就。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2024年1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颜沐美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镜湖区颜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二楼生活美容区的“沐颜国际美容项目”推介表中含有医疗用语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许可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及生活美容服务,未取得医疗资质,其在经营期间,利用微信在朋友圈中多次发布“乳腺疏通”、“告别腿寒”等医疗用语广告和《公务员笔试第一名,因为长痘痘不合格》、《女人不漂亮,因为对自己太抠》等给消费者造成容貌焦虑的文章来推销其美容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医疗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造容貌焦虑、违法宣称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等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2024年1月1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徐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2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某生产销售的系列白酒涉嫌侵犯安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徐某生产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涉及舒城、颍上等多地区。2024年1月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蚌埠、山东冠县等地同时展开联合行动。目前,已查获涉及多个知名品牌的侵权白酒2000余件,各类标签标识3万余份,捣毁制售假窝点8处,打码机等制售假设备10余台,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酒品制假贩假呈现行为团队化、方式隐蔽化、销售渠道网络化等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发挥联合作战优势,不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重拳出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4年1月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盛宏花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4.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显示盛宏花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爆竹精品大地红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同批次的7187挂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4.3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查办期间,正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案件的及时办理,有效阻止了不合格爆竹在春节期间流向市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春意满食品有限公司伪造食品标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春意满食品有限公司伪造食品标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39.1元、罚款7.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经营的“月伴堂麻饼”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且当事人经营的“春意满®茶饼”、“春意满®福缘饼”等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遂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标签共计22851张。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部分涉案食品的标注的受委托方安庆市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3月19日到期,且未延续。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从外地食品企业采购仅有内包装但无标签的糕点食品,在池州市贵池区自行再包装或加贴标签、喷印生产日期,标签标注当事人为委托方,安庆市某公司为生产方,同时标注安庆市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地址等信息。已查明标注虚假内容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糕点食品货值金额3.2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本案当事人自行加贴虚假内容的标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铸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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